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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代:行业危机一触即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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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代:行业危机一触即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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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yya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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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代:行业危机一触即发?
一项纠纷让货代协会副秘书长李林海和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亚东)总
经理劳渝声眉头紧锁。
这是一个航空运输纠纷:亚东受上海经贸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嘉华)委托,
空运一批货物到纽约,结果不仅没收到运费,反而被告上法庭,并要求赔偿货物遗失损失。
而李林海认为,一旦亚东败诉,今后货代企业的法律风险将大大增加,整个航空货代业
都会受到打击。
如今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已经一审判决亚东败诉。“以后货代企业在业务操作中将无所适
从。”李林海忧心忡忡。
货代成被告
根据劳渝声的说法,1998年9月25日,嘉华委托亚东空运一批皮装到美国纽约。嘉华公
司指示的收货人名称是UnitedEnterprisesGroupLtd.(以下简称UEGL),联系电话则是另一
家PPW公司的常用电话,同时嘉华公司在货物包装及装箱单、报关单、出口货物明细单等多
份单证上标注了PPW的唛码。
亚东接单后委托东航承运,货物于10月2日安全抵达目的港,亚东在美国的代理
SpeedMark公司按照嘉华公司提供的PPW公司的电话履行了通知义务,并向其交付了运单。
10月5日,PPW公司凭借嘉华提供的“UEGLc/oPPW”的商业发票、货物装箱单等单证连
同运货单在美国海关报关,并且通过了美国海关的审核认定,提取了货物。
随后,嘉华又在10月5日、10月21日、10月30日分别委托亚东以及另一家货代企业华力
环球空运公司上海分公司(以下简称华力)运送同样的货物给同一收货人UEGL,同样提供
PPW的联系电话。按照同样的程序,对方收取了货物。
4个月后,远东、华力分别向嘉华开具运输发票,嘉华接收后没有表示异议。
1999年2月、3月,当亚东向嘉华索要运费时,嘉华致函亚东,称货运至美国后发生一系
列争执,已造成该公司巨大经济损失,待其处理完毕后立即将运费归还亚东公司。
1999年4月,亚东与嘉华对簿公堂,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催要运费。但原告戏
剧性地又变成了被告:5月份嘉华反诉亚东“错放货物”,理由是其指定的收货方UEGL在美
国是一家不存在的公司,亚东不可能将出口货物交给UEGL,要求亚东公司赔偿货损160余万
元。
而长宁区法院2001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亚东“错放货物”成立,亚东负主要责
任,承担75%货损;东航对亚东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;嘉华负次要责任,承担25%
货损。
对此判决,亚东、东航、嘉华均表示不服并同时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。目前此案还
在审理之中。
而华力公司因为同样的原因起诉嘉华,也被嘉华同样反诉“错放货物”,目前这个案子
在长宁法院被中止审理。
对此,作为货代企业的亚东和华力两家公司都表示很不理解:“货物到目的港让货代取
货的要求是不相同的,在美国只要履行了通知交单义务就是完成了货代义务,只要报关完成
就可以取货。我们是不知情的第三者,如果就此判定是我们的责任是不合理的。”
但嘉华公司认为,亚东公司并没有适当履行交货义务。首先是嘉华公司指定的收货人不
存在,但是亚东公司将单证交给了另外一家公司,属于不当交付。另外,亚东公司在交付运
单的时候没有查验对方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,且没有向嘉华公司提供UEGL的收货凭证,违
反了交货程序。
货代该担多少风险?
李林海告诉记者,近年来随着中外贸易往来的增多,类似的货代与货主之间的纠纷也日
益增多,以往更多的是出现在海运领域,而此次空运纠纷由于其事实情节与使用法律方面的
特点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,所以其审理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的意义:如果此案判决
结果成为这类案件的判例,对于以后整个货代行业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。
这个案子也引起了中国货代协会、上海仲裁委员会、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以及多家律
师事务所的专家的关注。货代协会甚至决定专门召开业务研讨会来找出对策。
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梁瑞麟表示:“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,对整个货代行业会有很大的
打击,极大地增加了货代行业的法律风险。”
北京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田建文教授也认为,货运代理人的权力和其所承受的风险是不对
等的,这对于货代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。
不过,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,这个案子其实有点蹊跷,从货代和货主双
方的拉锯中,似乎可以看出里面有一定的人为的因素在作梗。
但不管是否里面有当事人主观的欺诈成分在里面,对于货代行业来说,确实该对这样的
事件引起重视。因为在目前企业经营行为中还没有达到高度诚信的情况下,作为货代方,这
样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,不管这种纠纷是由于故意还是无意中造成的。
而作为货代行业,最关心的就是对于收货方有没有审核的义务?
而交货的程序究竟该是什么样的?
这些原本已经约定的行业惯例或者是有相关条文规定的程序,由于法院一审的判决变得
模糊起来。
一旦二审维持原判,李林海认为货代行业的法律风险将大大增加。
其实,这个纠纷争议的焦点是:货代方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?造成的货物损
失究竟该属于贸易上的损失还是运输造成的损失?……等多个法律范畴的关键细节。
根据上海市货代协会提供的材料,按照在航空货运中通用的《华沙条约》等相关法律规
则,托运人须对航空货运单上的指示、说明或说明的正确性负责,货代和承运人没有检查的
义务,如因材料、单证、指示、说明、声明不正确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,托运人应承担责
任。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完全依托运人批示信息交单,如造成损失,应由托运人承担,与货
代或承运人无牵涉。
而对于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,也都有相应的条款予以表述。
涉及到进出口贸易中,在适用法律上,究竟是该通用国际上的公约还是国内目前的现行
法律条款?
业内的专家还存在着争论。在目前的航空运输行业,除了《华沙公约》和《中国民用航
空法》外就是《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》。
李林海说,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国际货运代理方面的专门的法律,目前所依照的只是中
外货代行业的操作规范及国际通则所做的证明与说明。因此,一旦发生纠纷后,不能很好地
做到有法可依。
由于此次纠纷涉及部分细节在法律上还需细细推敲,据称法院方面在二审过程中还在为
此争论。而由于此案的典型意义,法院方面也显得十分慎重,时至今日,已有数月之久,但
迟迟未有定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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嗅出网上骗子的“商机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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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女人好可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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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:
2006-07-06 08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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